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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河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高××。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计1924元,由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0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