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立红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红,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陈立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涛。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沈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红诉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红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元,保全费661元,合计1362元,由原告陈立红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吕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