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漯立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西华县粮食局奉母粮管所与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粮食公司、河南省漯河中国三奶酒厂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华县粮食局奉母粮管所,漯河市源汇区粮食公司,河南省漯河中国三奶酒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申字第15号原审原告:西华县粮食局奉母粮管所(原河南省西华县奉母乡粮食经营管理所),住所地西华县。法定代表人:王子明,所长。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粮食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张丙合,经理。原审被告:河南省漯河中国三奶酒厂,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刘太升,厂长。原审原告西华县粮食局奉母粮管所与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粮食公司、河南省漯河中国三奶酒厂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1月7日作出(2000)漯经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