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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邓静与马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静;马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邓静。被告:马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静诉被告马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