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邓静与马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静;马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邓静。被告:马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静诉被告马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