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尔德会展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德会展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384号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熙。委托代理人:钱永波。被告:深圳市沃尔德会展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尔德会展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