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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齐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民与被告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安民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安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安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