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管忠林与盛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忠林,盛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18号原告:管忠林。委托代理人:俞才康。被告:盛斌华。原告管忠林诉被告盛斌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忠林诉称,被告盛斌华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现被告盛斌华未予归还借款。故请求判令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本院认为,借款人盛斌华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绍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若经查实原告系盛斌华集资诈骗的受害人,则其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途径予以解决,在经追赃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忠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