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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与湖州森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湖州森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8号原告: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镇西丝得莉工业区(湖盐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志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嵇建成,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森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紫云路64-70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鲍丽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森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湖州新京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期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