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丽贞与周伟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伟炎,张丽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福登。上诉人周伟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伟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伟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伟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上诉人周伟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