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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丽贞与周伟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伟炎,张丽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福登。上诉人周伟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伟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伟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伟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上诉人周伟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