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文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91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孙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建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11月相互认识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丁;××××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陈某乙;1988年11月24日生育三子,取名陈某丙,��三个儿子均已独立生活。2000年以来,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至今。由于长期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述关于双方认识、生育等情况属实,其余不属实。原、被告是经过登记结婚的,应属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没有分居生活,也没有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1月相互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丁;××××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三子,取名陈某丙,现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2月10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2010年1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其儿子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而结婚,应属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已生育了多个儿子,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建立起较好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认定尚未破裂。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多年,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多��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成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志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