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新荣与德清县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荣,德清县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98号原告沈新荣,身份证号码320525196611096512,家住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里泽村(21)里泽2号。委托代理人刘元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荣与被告德清县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54元,由原告沈新荣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