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叶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谢立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上诉人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虹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蔡某于2010年2月23日以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萌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