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执仲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西执仲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7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医学院,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号。法定代表人唐俊琪,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陕西高校公寓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药王洞***号。负责人梁安民,该中心主任。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医学院、陕西高校公寓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19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医学院、陕西高校公寓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尚未在裁决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西安医学院的财产线索,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随后被执行人西安医学院分别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申请。2009年11月23日和2010年2月11日本院分别作出了(2008)西民四仲字第05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0)西执裁字第0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被执行人西安医学院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申请。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医学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利息、建设工程劳保统筹费、案件仲裁费等执行案款共计4206656元,剩余款项18623.06元,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表示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196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