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与陈启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陈启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10号原告: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388-392号。法定代表人:林颜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维,身份证号码330327710312071,住苍南县龙港镇市场街19号。委托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启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温州新茂特种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