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军辉与王丽萍、谢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辉,王丽萍,谢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37号原告:蒋军辉,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北街道石粘街59号。委托代理人:叶兴柏,男,193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F幢21号。被告:王丽萍,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下郎村三区208号。被告:谢云波,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下郎村三区208号。委托代理人:姜毅国,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辉与被告王丽萍、谢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05元,由原告蒋军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