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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俞三德与吴红卫、俞树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三德,吴红卫,俞树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92号原告俞三德。被告吴红卫。被告俞树浪。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三德诉被告吴红卫、俞树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三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三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姚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