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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舟辖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金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金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辖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大道××号。负责人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原审被告赵某某。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舟定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在确定管辖权时,却又根据保险合同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属逻辑错误,且赵某某、赵某的经常居住地又不在舟山市定海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虽主张原审被告赵某某、赵某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舟山市定海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审被告赵某已在舟山市定海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舟山市定海区为原审被告赵某的经常居住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