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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芳林与赵乃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林,赵乃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1251号原告:胡芳林,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赵乃玉,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租住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印染厂宿舍8号楼1单元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林诉被告赵乃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芳林负担。审 判 长  王永杰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吴文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