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文中与丰尚贸易(绍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尚贸易(绍兴)有限公司,陈文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尚贸易(绍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大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中。上诉人丰尚贸易(绍兴)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5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丰尚贸易(绍兴)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丰尚贸易(绍兴)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