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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文军与冯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军,冯照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43号原告金文军,1968年10月23日,2196810238817,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花坎村14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哲军,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照德,622195308088433,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上浦镇冯浦村47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军诉被告冯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军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照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军撤回对被告冯照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依法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金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