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巍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晟元××有限公司与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晟元××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巍商初字第47号原告:晟元××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号。法定代表人: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蔡某某。关于原告晟元××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后查明:被告蔡某某居住在杭州已超过一年的期限,杭州市拱墅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蔡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文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