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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包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凌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包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包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志强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6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87年10月26日生下一女,取名包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重男轻女,多次找借口与原告吵架和殴打原告。2007年3月,原告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与被告分开生活至今。2009年2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台临民初字第587号���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现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包某甲答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很好,在生下女儿后被告更加关心原告,双方虽发生过多次争吵,但被告并未殴打原告。2007年前,原、被告在临海望江门租房,自产自销竹椅兼营日杂,因经营不善,被告到山东打工,留原告照管小店,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小店卖给他人。被告在外打工不定期将工资打入由原告保管的银行存折,全部由原告领去,银行还有原告的领款签字可查证。原告弟弟结婚、母亲生病等均向被告借去很多钱,因是亲戚,当然没有借条但至今一分未还。2007年上半年,���告来电称胃出血,当时被告就汇了4000元给原告。2007年底,被告积劳成疾,患腰椎间盘突出,就失去劳动能力,原告看到被告收锐减,就离家出走。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很好,而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丧失部分劳动力,现被告患病期间需人照护,况被告所有积蓄都被原告卷走,鉴于以上理由,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王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女儿出生的事实。4.(2009)台临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包某甲提供了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台州医院、温某某方某某病历各一份。证明被告现患腰椎间盘突出的事实。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并结合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包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7年9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包某乙,现已成年并在上海工作。因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07年3月,双方开始分开生活。2009年2月16日,原告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包某甲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台临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但双方至今仍未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2009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09)台临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现夫妻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且经本院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称原告家人向其借款及原告卷走其全部积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予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包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婚。审 判 员 阮志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