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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胡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胡金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29号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江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一平、张雪峰,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1387号南七楼。法定代表人陈瑞兴,董事长。被告胡金良,萧山区益农东联村东湾9组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胡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胡金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胡金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652.5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人民币807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