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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出差前已提醒上诉人陈某某需携带有关电工证件,但上诉人陈某某作为专业电工,外出从事电工作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时应尽到必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携带有关电工证件是无需用人单位提醒的事项。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指派上诉人去海南出差,因上诉人未携带电工证等专业技术证件致使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未能按时为客户安装有关设备,导致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违约损失,上诉人陈某某具有明显过失,应当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原审法院酌定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损失的25%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