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文元与林志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元,林志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杨文元。委托代理人:林传黄。被告:林志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元与被告林志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杨文元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