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儒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甲与梁乙、梁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甲,梁乙,梁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儒商初字第10号原告:梁甲。委托代理人:梁丁。被告:梁乙。被告:梁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甲与被告梁乙、梁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甲于2010年2月22日以双方就讼争的实体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依法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梁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俞 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