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佳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佳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822号罪犯黄佳苗,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了(2007)余刑初字第94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2006)余刑初字第82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黄佳苗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黄佳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佳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佳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度记功;2009年12月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佳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佳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