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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394号原告: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某诉称:2006年12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梦瑶(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