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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滕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秀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滕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王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滕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秀君。本院在执行浙江滕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秀君(2009)台天民执字第35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秀君所有的房产属高山移民房屋,5年内不能处理,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08)余民二初字第35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施林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虚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