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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证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证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袁汉源,董事局主席。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袁汉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09)西证经字第11718号公证书及(2009)西政执字第32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案,执行标的本金9792416.7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执证字第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