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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5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 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周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周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除申请仲裁时间为2008年3月28日外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提交的有上诉人周某某签名确认的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工资表明确记载了上诉人周某某的底薪、实际出勤天数、平时加班时间、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时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内容,上诉人周某某确认这些工资表上的签名均是自己所签,因此,根据该工资表,可以认定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上诉人周某某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的加班工资。上诉人周某某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加班工资的理由,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周某某2008年2、3月的考勤情况,原审采信上诉人周某某的主张并无不当。原审认定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周某某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