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永明与任滋根、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明,任滋根,陈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23号原告楼永明,经商,市城西街道七一村工商街2号。委托代理人许贞朋。被告任滋根,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兆村6组。被告陈文通,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明诉被告任滋根、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永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