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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永明与任滋根、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明,任滋根,陈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23号原告楼永明,经商,市城西街道七一村工商街2号。委托代理人许贞朋。被告任滋根,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兆村6组。被告陈文通,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明诉被告任滋根、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永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