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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平湖××雷××大酒店××责任公司与威海××地毯有限公司、威海××地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雷××大酒店××责任公司,威海××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平湖××雷××大酒店××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口。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邓某。被告:威海××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雷××大酒店××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地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威海××地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签订《地毯加工定作合同》一份,双方建立承揽合同纠纷关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威海市,被告住所地也在威海市,故本案应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威海××地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徐金平代理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