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平湖××雷××大酒店××责任公司与威海××地毯有限公司、威海××地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雷××大酒店××责任公司,威海××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平湖××雷××大酒店××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口。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邓某。被告:威海××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雷××大酒店××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地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威海××地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签订《地毯加工定作合同》一份,双方建立承揽合同纠纷关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威海市,被告住所地也在威海市,故本案应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威海××地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徐金平代理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