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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子桂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桂,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张子桂,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76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桂撤回对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