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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金水与李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水,李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6号原告冯金水,城区城南街道九里村。被告李时红,越城区斗门镇赵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水诉被告李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金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财产保全费764元,合计人民币15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