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金水与李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水,李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6号原告冯金水,城区城南街道九里村。被告李时红,越城区斗门镇赵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水诉被告李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金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财产保全费764元,合计人民币15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