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苏州观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振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观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振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吴商初字第0078号 原告苏州观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分区观山村。 法定代表人浦正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洁,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振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度假区专线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毕坤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观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振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观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09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美珍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