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虞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双林与何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双林,何土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99号原告阮双林,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杜浦村半舍新村**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7208244813被告何土根,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汇联村**组。身份证号码:××原告阮双林与被告何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阮双林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土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双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双林撤回对被告何土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双林承担。审判员  阮鑫鑫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利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