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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催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8-07-29

案件名称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甬慈催字第165号 申请人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庞连东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0000098,出票日期是2009年10月27日,出票金额是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飞达印刷厂,帐号20×××60,收款人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0×××01,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营业部,行号320332500019,背书人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利丹 审判员  宋国梁 审判员  张南芾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