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万鹏与郑玉林、戴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鹏,郑玉林,戴玉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刘万鹏。委托代理人池仁秋。被告郑玉林。被告戴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鹏与被告郑玉林、戴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鹏于2010年2月22日以俩被告已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35元,减半收取3418元,由原告刘万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