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56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陆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 厂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某,深圳市××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厂。代表人冯某某,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厂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7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事实查明部分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确认申诉人工资为月薪制”内容,上诉人陆某某在原审开庭时确认对仲裁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陆某某的工资系月薪制,所发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的事实,结合上诉人陆某某的基本工资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深圳市××厂已经足额发放了上诉人陆某某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陆某某再要求被上诉人深圳市××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