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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鸣犊镇村民委员会与程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刚,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鸣犊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刚。委托代理人周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鸣犊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程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刚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上诉人程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崔志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