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担保有限公司与何××、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担保有限公司,何××,洪××,余姚××司,罗××,田××,绍兴××尔××器具有限公司,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376号原告:宁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号。法定代表人:喻甲。委托代理人:喻乙。被告:何××。被告:洪××。被告:余姚××司。法定代表人:洪××。被告:罗××。被告:田××。被告:绍兴××尔××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市××堰。法定代表人:田××。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洪××、余姚××司、罗××、田××、绍兴××尔××器具有限公司、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不当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宁波××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联江人民陪审员 李渭清人民陪审员 李伯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