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伟明与周烈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明,周烈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82号原告:杨伟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五泄镇希皇村后道地自然村。被告:周烈剑,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梅山村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明与被告周烈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明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烈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伟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烈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明撤回对被告周烈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明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立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