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永明与陈文通、骆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明,陈文通,骆光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24号原告楼永明,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工商街2号。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通,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被告骆光勤,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21幢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永明诉被告陈文通、骆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永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