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鑫泰××有限公司、鑫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与朱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泰××有限公司,鑫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鑫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广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孙某。被告:朱某某。原告鑫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泰××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4月10日在原告住所地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以按揭方式向原告购买座落在台州市香格××花园××单××室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价款总计为922101元。其中首付款为人民币282101元,于2007年4月10日前付清,按揭贷款为640000元。如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缓交购房首付款,并于2007年4月23日在原告开出的欠款单上签名。此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屋。然而,被告至今未付,严重违约,现在要求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282101元,以及违约金(从2007年4月10日至起诉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鑫泰××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二、欠款单,证明被告欠原告购房首付款的事实;三、本院(2009)台椒商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未归还按揭贷款,银行已经起诉的事实。被告朱某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书面证据。对于原告提供证据一、二,均有被告签名,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上,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购房首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鑫泰××有限公司购房款282101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1日至2009年9月25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65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86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0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