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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志春与胡建明、王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春,胡建明,王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38号原告:何志春,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横路后村71号。委托代理人:姜金妹,浙江省衢州市全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建明,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横路后村;被告:王水文,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横路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春诉被告胡建明、王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春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志春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