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志春与胡建明、王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春,胡建明,王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38号原告:何志春,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横路后村71号。委托代理人:姜金妹,浙江省衢州市全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建明,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横路后村;被告:王水文,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横路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春诉被告胡建明、王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春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志春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