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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541号原告肖某某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