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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陈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陈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宁民初字第1467号申请人:叶某某。被申请人:陈甲。申请人叶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某某诉称:申请人叶某某与被申请人陈甲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7日15时许,被申请人陈甲与陈乙、朱某某、郑某某于在云南省勐朗镇乘坐由陈丙驾驶的2020型吉普车到布老村上紧张寨村看矿石,途中因道路不通返回至勐朗镇布××村和大林窝村交界处南婆河时,突遇洪水,车辆被洪水冲翻至下游150米处,被申请人陈甲在此次事故中失踪。经当地警方四处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甲死亡。经查,陈甲,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浙江省宁海县人,系申请人叶某某之夫。2007年10月7日15时许,被申请人陈甲与陈乙、朱某某、郑某某于在云南省勐朗镇乘坐由陈丙驾驶的2020型吉普车到布老村上紧张寨村看矿石,途中因道路不通返回至勐朗镇布××村和大林窝村交界处南婆河时,突遇洪水,车辆被洪水冲翻至下游150米处,被申请人陈甲在此次事故中失踪。后虽经多方搜救,但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以上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陈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甲自2007年10月7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依法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  相  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巧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