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鹏抢劫罪,王鹏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821号罪犯王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了(2007)甬海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