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方孝包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孝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818号罪犯方孝包,于贵州省大方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了(2008)甬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孝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方孝包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甬刑终少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孝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孝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11月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孝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孝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